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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11-05-24 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相应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其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单位)在制作或获取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条 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文件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调查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除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实施办法需要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

(四)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五)年鉴、简报、会议纪要、文件汇编等;

(六)资料索取点、档案查阅室;

(七)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并通过意见箱听取信息公开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应当汇编成册,置于相关部门(单位)的办公地点和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处、研究生处和人事处应当分别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其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将申请转信息拥有部门(单位)阅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四川省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监察审计处、校工会负责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本部门(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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