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四川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秩序,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校工会是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和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凡学校在编、非编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 教职工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会员必须参加一个工会小组的活动,自愿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照校、校区、院(处、馆、所)、系(室)分别设置校工会、校区工会办公室、部门工会(直属小组)、工会小组。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8~20人,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人组成,任期5年。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选举产生,委员会由5人组成,任期5年。女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女工委员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四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属地设置,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由本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7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兼任),副主席1人,委员设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而定,可兼任。
第十五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系(室)或行政处(室)设立(10人以上),受部门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十六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民主管理、青年工作、生活福利、文娱体育等工作机构。校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工作机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会与党委、行政的关系
第十七条 校工会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校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对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校工会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校工会要支持、尊重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校行政在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校工会受理教职工关于劳动人事的申诉;根据学校建设需要和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并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协调和指导部门工会工作,处理校工会日常工作和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教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竞赛、教师社会实践、教师服务社会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六)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教职工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开展教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做好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八)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新会员发展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九)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管好、用好工会财产。
第二十二条 部门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教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带领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让教职工知校情、议校事、谋校政,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需求的思想教育、业务学习、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五)搞好部门工会组织建设。慰问特困和患病、伤亡教职工。管好、用好工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创新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对生病会员进行慰问;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定期开好小组民主生活会,传达校工会及部门工会的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工会委员会和部门工会委员会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
第二十六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部门工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空缺时,由党总支和部门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充分酝酿后,提交部门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校工会委员空缺时,由原所在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补缺;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由校党委和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