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提案的具体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受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提案的审查和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或协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四)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提案的处理情况并予以公示,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符合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在拟订提案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条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提案需一位代表提出,另有两位代表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涉及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三)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提案规范
(一)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措辞严谨;
(二)提案应写明针对的问题、案由或根据、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三)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可以附页予以补充。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条 提案征集
(一)每年在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一般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在教代会召开的一个月以前按照提案要求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限定启动和截止时间;
(二)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在规定期限外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三)提案经各单位集中和初步整理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
第十一条 提案整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整理、分类和登记;
(二)对相同内容的提案选取其中的一份,将其他提案的提案人、附议人列为该提案的附议人。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受理: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不利于学校长远发展或不符合学校实际且不具实际价值的问题;
(三)不属于教代会规定的职权和学校管理权限范围的问题;
(四)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问题。
第十三条 提案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拟立案的提案予以立案、分类、编号,并进行登记;
(二)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一般意见、建议处理并归档。
第十四条 提案交办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已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主办部门)与会同协办部门的建议并转交学校行政,由学校行政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并做到“四定”,即定落实单位、定承办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二)同意立案的提案由分管校领导确定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给予答复或解决;
(三)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其办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送达之日起,不含学校寒假和署假时间)。对六个月内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如提案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主要承办单位,并在相同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答复
(一)复文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明确做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不能实现”等答复;对前者要写明落实措施、具体人员、完成时间;对后两者的原因应作出合理解释;
(二)提案办理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整理办理结果,回复提案人,并予以公示;
(三)教代会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提案处理与办理情况;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采用组织代表巡视、督察,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七章 提案的归档
第十八条 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责成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按规定应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