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越性,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特殊重大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帮助,缓解因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以下简称“本计划”),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第一条 参加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尚未发现患过任何一种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必须为工会会员或在职职工。
第二条 保障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申请领取互助金。本计划所指女性特殊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0类:
1. 原发性乳腺癌
2. 原发性卵巢癌
3. 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 原发性宫颈癌
5. 原发性外阴癌
6. 原发性阴道癌
7. 原发性输卵管癌
8. 原发性子宫肉瘤
9. 原发性绒毛膜癌
10. 原发性浸蚀性葡萄胎
第三条 参加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参加制,拟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应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或单位代理本单位女职工统一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单位可办理一次参加本计划手续。单位工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职工知晓、理解本计划。
第四条会费 本计划每人每份会费为40元,每名职工最多可参加两份。职工参加本计划后,不可退出、不可转让,在同一个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被保障人缴纳的会费用于所有参与女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本会将对成功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工会或单位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会费缴纳方式 本计划会费由入会职工单位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缴纳。
第六条 保障期限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两年。自本会审核同意后参加本计划,新参加本计划的生效时间以向本会成功提交参加“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申请后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若在本会初审通过后15天内未缴纳对应会费至本会,此次申请将自动作废。届时如需参加本计划,需重新提交申请。期满或被保障人患病获得互助金后,保障责任自然终止。
新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须自本计划保障期限开始之日起执行90天的医疗观察期。医疗观察期是指从签署计划书的次日零时起至第90天的24时止。
符合本计划参加条件的女职工在保障期满后15日内通过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会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将不再执行90天医疗观察期。
本计划非保证续期,在女职工申请继续参加本计划时,如果本会对本计划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之后的计划收取会费和提供保障。
第七条 互助金标准 每份互助金额为18000元,每名女职工参加本计划最高限额为两份,每一被保障人的最高互助金额为36000元。
第八条 健康告知 参加单位工会或单位、职工须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参加单位工会或单位、职工向本会告知参与职工的健康状况内容如下:
(一)凡被保障人患过的各种疾病、良性包块或因此而造成器官切除等情况(正常的剖宫产、结扎手术除外)。
(二)告知两年内最近一次女工健康普查的体检情况。
(三)两年内因病曾全休或半休以及目前因病正在全休或半休等情况。
第九条 保障责任 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经具有病理检验条件、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互助金18000元(每份);另可按人次一次性领取慰问金每人2000元(无论参加份数),慰问金由市、州、区县或基层工会代本会发放。
保障期满或一经领取本计划互助金后本保障期待遇终止。
在医疗观察期内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
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阴道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子宫肉瘤、原发性绒毛膜癌、原发性浸蚀性葡萄胎之一或并发多项者,不享受领取“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互助金待遇,可以申请退还会费。
第十条 发病时间确认 十种疾病以医院手术(含取活检)之日为发病及患病时间。
第十一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九条规定的互助金待遇:
(一)被保障人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任何部位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二)初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医疗观察期内首次发现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三)被保障人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四)医院误诊。
(五)由其他疾病转移所导致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六)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七)因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或故意行为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八)对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九)由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疾病。
(十)不符合参加条件而参加本计划的。
第十二条 领取互助金手续 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发生属于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职工特殊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经参加本计划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失业,如重新就业,则仍按相应程序向新单位工会或单位申请办理患病领取互助金手续;新单位未开展互助保障工作的或失业后没有重新就业,则向原参加本计划单位工会或单位申请办理;原单位如已关闭破产,则向本会申请办理。)。
被保障人申请互助金时所需上传提交的资料为: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互助金申请表》;
(二)被保障人身份证;
(三)医院病历原件(含医院病理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等)。
(四)被保障人银行卡;
(五)本会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被保障人从发病时间算起,一年内必须申请领取互助金。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权,本会不受理领取互助金申请,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给付 本会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互助金给付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本会专家鉴定小组审核并由专家签署意见后,本会办理相关手续。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终止。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而本会认为有必要复诊的,被保障人需至三级甲等医院进行病理会诊,并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其会诊费用由被保障人自理。
第十五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原则上为被保障人本人。
第十六条 相关文件制度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018]28号):“坚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各级工会开展活动要在全民医保的整体框架下,加强与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医疗保障状况、职工队伍规模科学开展活动。坚持适度补偿原则,合理设计保障项目,发挥补充保障作用,防止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补偿。”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计划所列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
(二)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首次参加本计划均需重新执行医疗观察期。
(三)为维护全体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四)本计划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计划解释权属于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