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下称工会帮扶管理系统)。
第二章 档案分类
第五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电子和纸质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应该有: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能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章 建档标准
第六条 档案分为困难职工档案、困难农民工档案、临时救助档案。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1.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内,但因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工会长期帮扶的职工。
2.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的农民工,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的。
3.临时救助档案。临时需要帮扶救助的职工,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建档对象为:接受一次性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培训、助学救助的职工;因其他原因遭遇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临时帮扶救助的职工。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一次性帮扶救助的,应为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录入帮扶信息。
第七条 各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应参照企业所在地标准制定;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困难职工的建档标准,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到困难职工群体,更不得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排除在帮扶救助之外。
第八条 依档施助。各级工会必须坚持“依档帮扶”的原则,帮扶救助必须要以动态的困难职工档案为依据,一定要先建档后帮扶,帮扶对象必须实行实名制,坚持领款、领物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运用好档案管理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工会帮扶系统的帮扶平台开展帮扶工作,录入帮扶信息,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各项延伸功能,充分发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作用。
第四章 建档程序
第九条 调查。基层工会通过定期调查摸底,或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要深入到职工家庭对职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应填写纸质《困难职工档案》,登陆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有条件的单位要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扫描后作为附件留存,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向上级工会申报。
第十条 认定。困难职工建档认定工作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各级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各县(市、区)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的建档认定,各市(州)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的建档认定,省总直属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负责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的建档认定。以上工会在收到所属建档单位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后,应依据前款所列建档标准对每份档案进行审核认定,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单位、乡镇街道或所在社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建档单位。建档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困难职工档案》纸质原件、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困难证明复印件整理成册,由县级以上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上报。经认定合格后的档案要通过工会帮扶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对有空项、逻辑错误等不规范的档案,上级工会应及时退回,责令其尽快修改完善后上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注销。建档2年以上的临时救助档案应予以注销。各级工会每年11月对档案集中进行清理更新,并统一于当年11月底向上级工会报告清理情况。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省总工会对各市州的工会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因工作变动或所在单位被撤消,相关单位工会应妥善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的工会要指定一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及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上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利用计算机、网络,使用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每级设管理员一名,管理员要专人负责,对所有的用户进行审核,合理分配用户的权限;要加强密码管理,启用数字加字母组合,定期更换密码;要尽量减少用户使用范围,临时使用的用户须及时删除,坚决杜绝困难职工数据和帮扶信息外泄以及丢失的情况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办法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