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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工会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2021-04-20 校工会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工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使用工会资金,按规定可不进行政府采购和统一招标的项目。

(二)属于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资金限额以下的项目。

(三)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工会办公室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时按规进行。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五条 采购招标的方式主要有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

(一)竞争性谈判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二)询价是指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为贯彻中央消费扶贫精神,凡进入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上的项目,采购时可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六条 采购前,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条 采用询价采购的项目可以在校园网学校主页或工会主页发布询价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要求、获取询价招标文件的方式等基本信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采用询价采购的项目也可以直接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询价招标文件。如果供应商响应数不足三家,工会办公室可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招标。

第九条 对不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招标。

第十条 对确有必要进行考察的招标项目,学校工会可组织人员对投标人的投标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推选的组长主持。评标小组成员不少于5 人,由工会办公室在学校工会委员、专职工会干部、经审委员、福利委员会委员、部门工会负责人、评标专家范围内抽选产生。

第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声明,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中标公示结束后,通知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评标报告及相关纪录、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参与采购招标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招标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 不得泄露包括标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2.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工会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3. 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 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擅自开标;

5. 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6.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7. 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8. 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9. 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经审会对采购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作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报请学校将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发给评审费,评审费标准按100 元/人.小时执行(工会专职干部不领取评审费),所需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工会全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农业大学工会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工发

[2018]1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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